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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最高法民申35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洛羊物流片区。
法定代表人:邓双,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碧锋,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宾虹路云天大厦Y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387号星长征商务大厦1层8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公司)、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长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最高法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南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在工程款欠款计算方式上存在重复计算三项规费1032.762593万元,该部分费用应当扣减。在2013年8月8日中广公司与西南广公司签署《终止协议》前西南广公司已付的款项金额29254.882593万元中,包含三项规费1032.762593万元。二、三项规费由西南广公司全额垫付,不属于尚欠工程款,因此无需支付以此为基数的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14日的利息。西南广公司代中广公司先行垫付,该垫付资金最终应由西南广公司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退还至西南广公司处,与中广公司无关,更无需支付利息。综上,西南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判决第一项;2.依法改判西南广公司支付工程款欠款2557.58262万元(即扣除由西南广公司已经垫付缴纳的三项规费),西南广公司无需支付三项规费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4月14日的利息或发回重审;3.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中广公司、星长征公司承担。
中广公司提交意见称,西南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对于三项规费及利息的认定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主要涉及原判决认定工程欠款时,对三项规费1032.762593万元的认定是否正确问题。三项规费,具体是指西南广公司交到昆明经开区建设局的三项费用1032.762593万元。三项规费本应由中广公司向有关部门缴纳,但实际上系由西南广公司代缴,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完备,相关部门将全额退还该款。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三项规费的事实认定正确,并无不当。
一、原判决认定有合同依据,没有重复计算。原审查明,2013年8月8日,中广公司与西南广公司签署《终止协议》,约定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涉案工程三项规费合计1032.762593万元,该款已由西南广公司交至相关行政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西南广公司须将该费手续移交中广公司,并配合其办理退费手续。若竣工时间超过2014年3月31日,西南广公司需将该款在2014年3月31日前先行支付给中广公司,待竣工验收后由中广公司协助西南广公司办理该费的退还手续。……”。由此可见,双方约定,若竣工时间超过2014年3月31日,西南广公司需要将三项规费在2014年3月31日前先行支付给中广公司。西南广公司主张在中广公司与西南广公司签署《终止协议》前西南广公司已付的款项金额29254.882593万元中,包含三项规费。经查,《终止协议》明确约定,三项规费“已在应付中广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也就是说,在已付工程款中,是不包括三项规费的。而且,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截止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手续;该时间已经超过了2014年3月31日的约定,故原判决依约判令西南广公司向中广公司支付该款项,并无不当。西南广公司对此问题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二、原判决对于三项规费利息的认定是正确的。首先,符合当事人约定。三项规费确系西南广公司全额垫付,但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系西南广公司自愿行为。在中广公司退场时,双方签订《终止协议》,对于三项规费并未向质量保修金一般明确约定为无息,而且约定了支付日期,所以不应当视为无息。现西南广公司到期不支付,原审判决支付利息,符合约定。其次,符合法律规定。西南广公司虽然垫付三项规费,但是其在应付中广公司的工程款中扣留了该费用,所以该费用也属于欠付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原审计算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故西南广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西南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西南广商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贾劲松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张能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雪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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