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渝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区建新**路**号附**号**建新**路**号**幢**层。
负责人:罗春坪,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住所地**川省成都市武侯科技园武科**路**号路5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执行人:中海信达担,住所地**京市朝阳区**环中路**号财富中心写字楼**幢**室31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住**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俊明,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执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兴军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李劲松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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