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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刑初300号被告人张郁分故意杀人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张郁分
李军祥(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郁分,曾用名张预分,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灞桥区。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军祥,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郁分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郁分及指定辩护人李军祥到庭参加诉讼。
为补充证据,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6日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11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被害人张某过继给其叔叔被告人张郁分后一同生活。
2016年2月5日19时许,二人因长期的生活矛盾发生口角,张郁分持菜刀猛砍张某头部、手部数刀,并砍伤张某之子门铭钰头部,致二人受伤。
后张某之母阮凤琴、之子门某赶到现场将二人救出,张郁分持刀继续追砍张某。
经法医鉴定,张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门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郁分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鉴于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郁分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郁分认为本案因被害人原因引发,被害人先砍的自己,他属于自卫。
当庭表示认罪,认为量刑建议太重。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双方的矛盾都是一些琐事引发的,并非预谋犯罪,被告人所使用的刀是随手拿的,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目的,二被害人构成轻伤一级,说明被告人在砍人时注意控制力度。
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被害人张某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郁分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后产生杀人故意,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张某、门某1母子头部,致二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郁分作案前即有杀人故意,并为杀人后自杀准备了农药,作案时多次刀砍被害人要害部位,其杀人故意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母亲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身为晚辈,理应孝敬长辈,和气兴家,其脚踢作为其叔父的被告人房门、持刀与被告人对峙,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郁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郁分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矛盾,后产生杀人故意,持菜刀砍击被害人张某、门某1母子头部,致二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张郁分作案前即有杀人故意,并为杀人后自杀准备了农药,作案时多次刀砍被害人要害部位,其杀人故意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证明,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惟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张某母亲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害人张某身为晚辈,理应孝敬长辈,和气兴家,其脚踢作为其叔父的被告人房门、持刀与被告人对峙,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郁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

审判长:黄小锋

书记员: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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