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6)黑0523民初446号原告李迎兰诉被告时迎发、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李迎兰,女。
委托代理人王代新(系原告妹夫),男。
被告时迎发,男。
被告何春红,女。

原告李迎兰诉被告时迎发、何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迎兰委托代理人王代新、被告时迎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春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日,二被告以养猪为由通过王代新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约定月息1.5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月1日,二被告给付了一年利息后,原告同意被告继续使用借款。后因二被告未及时偿还本息,且被告何春红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合计23300元(20000元+20000元×1.5%×11个月)。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属实,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迎发、何春红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李迎兰借款本息合计233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元及公告费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曲贵臣 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 人民陪审员  高庆良

书记员:闫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