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亮,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其户籍所在地社区评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成晓红
书记员: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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