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艾匹帝斯国际项目发展(西安)有限公司、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23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艾匹帝斯国际项目发展(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都市之门C座10403室。
法定代表人:LanRobertJamesLarmou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生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天力大厦2幢10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陕西大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8号唐沣国际广场1幢4单元40504室。
法定代表人:齐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艾匹帝斯国际项目发展(西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力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大夏投资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终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艾匹帝斯国际项目发展(西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审判员  李 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晨
书记员  张晨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