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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2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万融大夏****房,
法定代表人:宋渤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元枢,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研发基地**楼**v>
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v>
法定代表人:崔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卓霖科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州润泽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终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华美龙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佟 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何鹏
书记员包硕
书记员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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