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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闲情偶寄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刘某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2-1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4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闲情偶寄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塔岗村东大街北六巷22号。
法定代表人:谭松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添。
再审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闲情偶寄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12月19日裁定中止审查、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9年10月23日恢复本案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门市蓬江区闲情偶寄家具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曹 刚
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钊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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