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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指山实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2020-03-28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执异139号
案外人:重庆五指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安园7号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65126M。
法定代表人:李怡葶,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宏良,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重庆国际康乐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23-1号。
法定代表人:郝三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华宏良申请执行重庆国际康乐旅游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康乐公司)信用证兑付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五指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指山实业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案外人五指山实业公司称:坐落于重庆市北碚区XX号产权证号第XX号的房屋一幢,系市高法院执行查封的财产,由于该房屋位于我公司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不得拍卖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
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华宏良申请执行国际康乐公司信用证兑付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5)渝高法执恢复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国际康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金刚碑XX号产权证号第XX号、第XX号第XX号等房屋,事后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海特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三幢房屋的价值进行了司法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了以上三幢房屋的估价报告。案外人五指山实业公司闻讯后,遂提出了书面异议,以其公司系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号为XX房地证XX字第XX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本院查封的北碚区XX54号产权证号第XX号的房屋占用了其公司的土地为由,请求本院不得拍卖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
本院认为:本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国际康乐公司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号的房屋三幢,本院在执行中采取的司法评估,是依法委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对查封的财产依据一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进行价格评判,是为了准确合理确定被执行人财产的价值,作为事后依法处置重要的参考依据和基础性工作,由于上述三幢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上并未记载房屋所占用的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和界限,加之国土部门将当年的相关档案遗失等原因,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仅仅委托评估公司对上述三幢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未对房屋所占用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在评估公司评估作出评估报告后,本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也未制作拍卖裁定书,本院的执行案件目前尚未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司法评估也未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故案外人请求本院不得拍卖北碚区金刚碑XX号产权证号第XX号的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重庆五指山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福
审判员  邹翔
审判员  谭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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