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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30民初687号原告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邱县。

原告信某某与被告关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信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雪英

书记员:王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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