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2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然,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法远,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可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碧空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理工科技大厦1501。
法定代表人:陈振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林,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然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碧空氢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李然、被申请人碧空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然申请再审称,其系涉案专利发明人,为碧空公司发展需要将专利申请权暂借公司使用,后转让回李然时,公司另一股东赵瑾对此知情并同意,故转让行为有效。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碧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碧空公司辩称,涉案专利技术系其他技术人员从与案外公司技术转让过程中获取,并非李然所为,且当时公司另一股东赵瑾对涉案专利转让事宜并不知情,资产审计及移交时涉案专利已被李然转至其名下,故清单中无涉案专利,上述转让行为未经股东会同意,应属无效。综上,请求驳回李然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过程中,李然新提交了北京市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暴文峰、碧空公司原工程师徐江的证人证言。碧空公司新提交了公司原股东赵瑾的证人证言、碧空公司与加拿大巴拉德动力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巴拉德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和技术转让协议》以及北京蓝吉新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涉案专利的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本院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断涉案专利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转让是否经当时的另一股东赵瑾的同意。针对这一争议,李然和碧空公司分别举出了相反的证据,李然始终称技术是自己的,为了公司融资,以公司名义申请专利。赵瑾则始终否认其知晓并同意诉争技术转让给李然的事情,且其于再审庭审中首次提出,涉案专利实际上是由公司其他员工从与巴拉德公司签订的技术许可协议中研发而形成的。
对此,本院认为,在当时的两公司股东李然、赵瑾对于转让各执一词且证人证言均为旁证的情况下,技术形成过程的真伪,作为较为客观的事实,对于李然、赵瑾的陈述以及本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大小,具有关键的作用。鉴于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是否为李然,将影响本案当事人的证据是否形成证明优势,该基本事实对裁判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因此,一、二审法院应在查明该事实后,综合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在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3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剑
审判员 佟姝
审判员 吴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云鹏
书记员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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