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再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康家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兵,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炀,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康家德因与被申请人李建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5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25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康佳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林小兵,被申请人李建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二审判决,康家德申请再审称,(一)康家德与李建勇之间是合作关系。首先,《合作协议》的名称为合作协议,并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就中南邮票交易中心线上藏品《本草纲目型张》(交易代码601011)合作事宜”。其次,《合作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约定了双方在合作期间各自的义务。(二)《合作协议》不符合委托理财的法律特征。首先,《本草纲目型张》是由李建勇指定的而非康家德自行选定。其次,康家德亦持有7万张《本草纲目型张》邮票,并约定在出仓时先出李建勇持有的邮票后才能出康家德持有的邮票,康家德负有锁仓义务。再次,《合作协议》还有其他合作条款的约定。《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乙方品种优先上市”即是第四条中的65000张《澳门圣诞节小型张》邮票。李建勇投资3000万元购买《本草纲目型张》除了想获得投资利润外,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65000张《澳门圣诞节小型张》在湖南省中南邮票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邮票交易中心)上市交易。同时,康家德代李建勇持有3000万元市值邮票的目的也是从邮票市场获利的同时一并出售李建勇65000张《澳门圣诞节小型张》邮票。可见,康家德与李建勇签订《合作协议》的目的在于各取所需,合作共赢,《合作协议》是合作关系而非投资理财关系。(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保底条款无效不影响《合作协议》的效力。(四)二审判决以“保底条款”无效为由判决康家德返还3000万元错误。二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却未依据“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之规定分配双方责任。李建勇出资的3000万元、购买的邮票及其价值均在其账户上,并未转移给康家德占有、使用。(五)因“保底条款无效”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应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分配,二审判决判令康家德承担全部责任错误。首先,《本草纲目型张》是由李建勇自行选定,其对《本草纲目型张》市价下行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其次,李建勇未出售邮票止损,其对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再次,李建勇存在违约行为,康家德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已从第三人处购入65000张《澳门圣诞节小型张》,李建勇却拒不履行义务。最后,让康家德同时承担李建勇所购邮票卖不出或不处理的亏损及康家德自己名下7万张邮票的亏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六)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李建勇不主动止损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李建勇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勇负担。
针对二审裁定,康家德申请再审称,(一)《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是合作关系,二审裁定将《合作协议》割裂为“委托理财”和“买卖”两个法律关系错误。(二)本案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均是依据《合作协议》提出,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合并审理。(三)李建勇并未提出“请求驳回康家德的反诉”这一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职权驳回康家德的反诉,超出了李建勇的诉讼请求范围。(四)本案要求康家德就反诉另行起诉增加了其诉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严重损害康家德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请求:1.撤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2.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建勇负担。
针对二审判决,被申请人李建勇辩称,首先,二审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中关于《本草纲目型张》的内容名为合作实为委托理财,定性正确。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返还给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再次,李建勇没有止损的义务和能力。《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合作期限为半年且由康家德操作,无论盈亏,康家德都应变现邮票支付李建勇本金及利润。为了防止李建勇不将分红款支付给康家德,交易账户的密码只有康家德知晓,且在期限届满时,康家德也未告知李建勇账户密码并移交账户。针对二审裁定,李建勇辩称,康家德与张统粮串通将风险转嫁给李建勇。首先,张统粮的付款凭证的用途注明是“借款”,不能证明康家德与张统粮之间有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康家德在原审中并未提交65000张《澳门圣诞节小型张》作为证据,其无权要求李建勇支付购买邮票的费用。再次,李建勇并未收到过康家德要求交货的短信,公证书中未将短信的来源、收件人等重要的内容进行公证。最后,《合作协议》中第四条中的“包托进”是指完成《澳门圣诞节小型张》在市场的托管手续,但至今未完成,仍登记在张统粮名下。张统粮与康家德也约定《澳门圣诞节小型张》的交易价格为350元/张,当时的市场价格已达到400元/张,张统粮不可能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康家德。综上,请求驳回康家德的再审请求。
再审中,康家德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公证书及手机截图》;证据2、《公证书及价格K线图》;证据3、《公证书及开户流程、风险提示》;证据4、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4张。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再审请求成立。
本院再审认为,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就中南邮票交易中心线上藏品《本草纲目型张》(交易代码601011)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自愿出资人民币叁仟万购买中南邮票市场交易中心线上藏品《本草纲目型张》(交易代码601011),作为乙方品种优先上市条件”;第二条约定,“合作期间,甲方《本草纲目型张》(交易代码601011)自愿由中南邮票交易中心锁仓70000张不卖出……藏品卖出时,甲方保证先卖出乙方交易账户藏品,再卖甲方交易账户藏品”;第四条约定,“甲方以包托进350元/枚价格卖给乙方《澳门圣诞节小型张》共65000张”。本案中,李建勇于2015年7月23日向中南邮票交易中心提交上市申请:本人李建勇,为了中南电子盘维稳,自愿出资3000万元为中南邮票交易中心线上藏品《本草纲目型张》开展护盘。上述资金为新品护盘资金,在维稳结束,《本草纲目型张》恢复正常交易后,请中南邮票交易中心优先安排《澳门圣诞节小型张》的托管上市。
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李建勇提起的本诉与康家德提起的反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具有关联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应当合并审理的情形,割裂开来审理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康家德的起诉,由当事人另行解决不当。另外,李建勇一审中以其与康家德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诉请判令康家德向其支付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审理中,应当结合《合作协议》内容及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合作协议》的性质。如果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与当事人主张的不同,应当进行释明,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615号民事判决、(2017)湘民终615号民事裁定及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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