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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2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
负责人:王军,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拓云峰,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方新路/div>
负责人:李忠选,该村委会主任。
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div>
负责人:姚长健,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峰,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陕西世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办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及一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街道办事处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崔晓林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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