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弄海园**楼
法定代表人:宋学,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学,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春玲,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风景区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宋学,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利民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赛赛集团有限公司、宋学、韩春玲、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最高法民终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利民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经过法院的询问及调查,现案涉抵押权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放弃抵押权,故所涉房屋抵押权已被撤销,故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利民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涉抵押权人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放弃抵押权,故所涉房屋抵押权已被撤销,再审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利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市市北利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波
审判员 孙祥壮
审判员 贾劲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甄嘉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