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阳成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1-1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37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司徒镇东风村(华东建材市场向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庄晓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阳成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齐梁路**号。
法定代表人:丁银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丹阳成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变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天华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华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展飞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汪 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刘牧晗
书记员陈则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