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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大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4-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国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彩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鑫,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茗,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大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街道横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雅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远,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兵,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国赢企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国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大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裕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沈建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的(2017)浙民终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国嬴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贾清林
审判员  周伦军
审判员  马东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哲雅
书记员郏海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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