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41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洛阳市**工区**都路付**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云,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本祥,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住所地:河**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号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鑫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梅 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媛媛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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