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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方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起鹏,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马瑞,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建和中心**
负责人:蓝晓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婧,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佳,该公司职员。
一审被告: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演达一路**华阳大厦**iv>
诉讼代表人: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翠苹。
一审被告: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丰上排五小区A小区嘉湖苑****v>
诉讼代表人: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翠苹。
一审被告: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淡塘村
诉讼代表人: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辉。
一审被告: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之一(**)
诉讼代表人: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卓效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辉。
以上一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管理人工作人员。
以上一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祖琳,管理人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惠州市金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路**之一盈金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惠广。
一审被告:范惠广,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一审被告:黄伟强,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再审申请人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一审被告惠州市创成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百利通房产有限公司、惠州市兴华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安盾技防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泽贸易有限公司、范惠广、黄伟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民终1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惠州市新升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鑫萌
书记员潘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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