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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有、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合有,男,193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京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阔,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丽娜,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京市朝阳区劲松**路**号。
负责人:孙红军,该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金方贸,住所地**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方庄**号68号。
法定代表人:盛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平,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合有因与被申请北京市农工商开发贸易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金方贸易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合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伦军
审判员  王毓莹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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