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6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臻,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辉,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团结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辉,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红臻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天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红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吴景丽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荣娜
书记员张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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