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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5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号内(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旭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术全,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成刚。
一审被告:张红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一审被告:刘芳。
再审申请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1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杜微科
审判员  毛立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唐弦
书记员张栗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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