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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1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0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硤石路。
法定代表人:童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子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梁华俊,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舜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耕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9年8月15日收到华厦房地产公司提交的撤回再审申请书。华厦房地产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的主要理由为:该公司已与舜耕建设公司于2019年8月8日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华厦房地产公司撤回其再审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再审申请未发现有规避法律,或者是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谢 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杨民
书记员张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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