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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晓冬、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晁晓冬,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北京市汇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洪焕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号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檬。
原审第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北海大道**号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京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楼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陈巧仙,女,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第三人:何京云,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籍贯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第三人:何川,男,199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原审第三人:何腾,男,199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
再审申请人晁晓冬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瑞尔德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川腾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西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巧仙、何京云、何川、何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晁晓冬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张颖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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