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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盐城鼎恒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6-1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沙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鼎恒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青祝,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富安镇安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俞颖芝,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盐城鼎恒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恒公司)、东台富安环美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美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富东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被诉侵权产品中的限位块对于基板进入工作平台后的滑动方向具有限位和修正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即名称为一种新型板材刮纹机、专利号为ZL20142021××××.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刮削基准面上设有至少两条限位条”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二)鼎恒公司的技术在先的抗辩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鼎恒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9以及说明书的相关记载,靠板即是涉案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条。(二)限位块并非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限位条。限位块和靠板(即限位条)在实际应用中不可混淆,是不同概念,如果用限位块代替靠板,会产生卡板现象,容易造成坏板。(三)根据合同、发票、出厂铭牌等证据,鼎恒公司生产交付给环美公司的产品均在涉案专利申请日期之前,使用的是在先技术。综上,请求本院驳回富东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刮削基准面上设有至少两条限位条”的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因此,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所述刮削基准面上设有至少两条限位条”,并未明确限位条的内容及具体指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和说明书[0017]均记载,“所述限位条上设有用于调节所述限位条之间宽度的调距孔”。说明书[0051]载明,“如图1所示,工作平台2的一侧安装有靠尺13,另一侧安装有3块靠板14。利用螺栓穿过靠板14上的调距孔141使靠板14固定在工作平台2上。通过螺栓和调距孔141的作用,即可调节靠板14与靠尺13之间的间距,从而保证了刮板机能加工不同宽度的板材。”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知,靠板和靠尺分别在工作平台的两侧,共同发挥限位作用。故可认为靠尺与靠板均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位条,且数量至少为两条。被诉侵权产品仅在工作平台的一侧安装有靠尺,另一侧未安装靠板,工作平台的首端设置有呈圆柱型结构的限位块,被诉侵权产品仅有一条限位条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刮削基准面上设有至少两条限位条”并不相同。
富东公司主张,限位块除了能够修正基板进入工作平台的微小偏移外,同样具备靠板的功能。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中的靠板即限位条的作用,在于对进入工作平台的基板的宽度方向进行限制,使之不发生宽度方向的偏移。被控侵权产品在工作平台上游首端设置限位块,其功能是为了保证基板能顺利进入工作平台,用于修正基板进入工作平台时的微小偏移,但其对于基板进入工作平台后基板宽度方向的滑动并不具有限位和修正功能。被控侵权产品工作平台上没有靠板,基板进入工作平台后,基板一侧为靠尺,另一侧只在首端有限位块,仅凭限位块及靠尺这两个结构,基板宽度方向受力时在这个方向易发生滑动和偏移,无法单独实现涉案专利中“所述刮削基准面上设有至少两条限位条”的限位功能,两者的技术效果并不基本相同,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有一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该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鼎恒公司、环美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富东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故对鼎恒公司、环美公司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及鼎恒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先使用,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富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南海富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郎贵梅
审判员  李 嵘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泽宇
书记员韩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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