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1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亚广场**座**室
负责人:王新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继俊,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山东新世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了其与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据。经查,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莱钢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少军
审判员 刘银春
审判员 司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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