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积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民,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煤(陕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承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煤(陕西)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各方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旭光
审判员 武建华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中原
书记员 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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