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祥,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菊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住山**省济**市历下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全声,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山**省济**市历下区历下区。
再审申请人李顺祥因与被申请人廖全声、罗菊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顺祥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顺祥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顺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吴景丽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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