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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德惠农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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