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农商行)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最高法民终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德惠农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陈 佳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靖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