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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顺祥、罗菊芳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顺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莹,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菊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全声。
再审申请人李顺祥因与被申请人罗菊芳、廖全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顺祥申请再审称,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股权出资额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出资额不等同于股权,股权是个人权益并非夫妻共同权益。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项,因股权产生的收益包括分红或者股权转让款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三、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包括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表决、自主转让股权、请求召开股东会、查阅公司财务信息等权利。因此,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综上所述,股权与股权出资额以及股权产生的收益不是一个概念,股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执559号之十三、十四执行裁定书拍卖的是廖全声持有的济南嘉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拓公司)和德州融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公司)已经被查封的股权,与罗菊芳完全无关。经过合法程序拍卖股权取得的价款,才会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认定廖全声持有的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权是廖全声和罗菊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混淆概念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李顺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罗菊芳和廖全声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廖全声取得嘉拓公司股权的时间以及后续两次增资的时间、两次向融达公司出资的时间均在其与罗菊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权是廖全声和罗菊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股权的特点,应指案涉股权的财产权益部分,并没有认定罗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东资格,后续是确定罗菊芳在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的股东资格,还是对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和融达公司出资的转让所得进行分割,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处理。因此,一、二审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等的规定,判决驳回李顺祥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根本不当。
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到股权除具有财产权属性,还包括一定的身份权、人格权等内容,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认缴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一定争议,但对于该股权转让后所得价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无争议的。本案中,廖全声名下嘉拓公司、融达公司的股权即便全部被拍卖,所得价款中也应先析出罗菊芳所享有的财产份额,李顺祥并不能就全部股权拍卖所得受偿。因此,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执异543号执行裁定中止对廖全声持有的嘉拓公司6%和融达公司5%股权的执行,并未损害李顺祥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原审在处理结果上也无不当。
综上,李顺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顺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德昌
书记员  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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