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62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麦某某基地军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某某县基地牌楼。
法定代表人:高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治国,新疆刀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仲聿,北京市时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0部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新城路**号。
负责人:杨科祥,该部队政治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军,该部队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良俊,新疆农林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麦某某基地军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9210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麦某某基地军联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丰美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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