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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广河县齐家镇黄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王静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章,该公司副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文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胜,北京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甘肃弘业洮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甘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951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甘民再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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