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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杨怀亮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孙家岔镇马连塔村。
法定代表人:王选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勇,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怀亮,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神木市孙家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孙家岔镇阳湾路**号。
负责人:薛振荣,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陕西格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永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智勇,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岔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杨怀亮及原审被告神木市孙家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原审第三人张永厚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陕西神木县三岔煤矿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神木县孙家岔镇人民政府名称已变更为神木市孙家岔镇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一审已查明杨怀亮支付的1720万元采矿权价款中999万元是从镇政府借款缴纳,是镇政府对三岔煤矿的债权,却判决三岔煤矿向杨怀亮给付该笔款项,确有不当。此外,根据一审查明,案涉采矿权价款中1120.24万元是在2013年3月22日缴纳,三岔煤矿在二审审理中提交新证据及杨怀亮陈述,可证明2010年底杨怀亮采煤事实。该1120.24万元是来源于杨怀亮在2008年承包期满之前经营管理期间的案涉煤矿收益还是此后的收益,将影响该笔款项的裁判结果,属应予查明的基本事实,但一审判决未予查明,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神木市三岔煤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7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 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谧
书记员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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