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2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南贵通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1号31层3113号。
法定代表人:何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国锋,男,汉族,1968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昊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西里颐安嘉园14号楼0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遂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均衡置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村四里25号2幢(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解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琼,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珂,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姝莞,女,汉族,1978年5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杜建胜,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解放,男,汉族,1949年7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上诉人河南贵通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昊圣投资有限公司、杨国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均衡置信投资有限公司、杨琼、杨珂、朱姝菀、杜建胜、朱解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贵通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00元,上诉人北京昊圣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00元,上诉人杨国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00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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