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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郑**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圣明,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河**省郑州市文劳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理政,该学院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世诚裕润(北京)投资有限。住所地:**京市朝阳区金桐**路**号**层**单元**01。
法定代表人:杨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飞,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静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世诚裕润(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诚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宏阳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阳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69765.86元,减半收取434882.93元,由上诉人河南宏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苗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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