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旭,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宪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开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号**幢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原审被告: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原审被告: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
原审被告:王胜玲,女,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雨润肉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王胜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616.51元,减半收取90808.26元,由上诉人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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