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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3-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里铺。
法定代表人:高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斌,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保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旭,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大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王奋彦,该市市长。
上诉人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凉发电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公司)及被上诉人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平凉发电公司、红太阳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平凉发电公司申请免交一、二审诉讼费用,红太阳公司申请退还上诉费。
本院认为,平凉发电公司、红太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平凉发电公司申请免交一、二审诉讼费用,红太阳公司申请退还上诉费,因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6302.61元,减半收取283151.31元,由上诉人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617.27元,上诉人甘肃红太阳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03534.0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武建华
审判员  肖宝英
审判员  杨 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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