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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凯利天壬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12-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嘉程路1085号7幢275室。
法定代表人:王洪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春,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凯利天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36、138号1204房
法定代表人:顾志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霞,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凯利天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舜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冶庆贺、姜永春,凯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霞、李雷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舜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舜达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凯利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合同目的为通过重组运作,实现股权购并,恢复并扩大生产,把企业做大做强。因此,仅恢复生产不能认定合同目的已实现。由于凯利公司虚假出资、不推动孔府宴集团债务重组和股权重组导致新设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孔府宴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不但合同约定的做大做强的目的无法实现,连生产的可能性都不复存在,双方并无互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鱼台县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协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签订的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
二、凯利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凯利公司无力实现合同目的,购买债权的6000万元以及向孔府宴公司增资4000万元均系舜达公司支付,凯利公司对新设公司的出资实为共同债权对应的抵押财产,舜达公司有权将出资竞得的债权包归自己所有。凯利公司不按照政府协调安排把抵押财产直接投入新设公司,反而寻求执行变现,其目的就是将抵押财产变现后卷款离开。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认定舜达公司实施不当行为促成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但是案涉《“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不存在所附条件成就与否的问题。而且,因凯利公司不进行重组、不出资或虚假出资的行为导致新设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孔府宴集团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并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均是人民法院合法处理,舜达公司并没有不正当促成以上事实。
凯利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舜达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舜达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合同目的早已实现。《“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目的在于通过股权和债务重组恢复企业生产经营,这一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后来两个新设公司被撤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不能否定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事实。
第二,凯利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凯利公司拿到项目,并进行了相关大量工作。舜达公司出资1亿元系其履行合同义务,且相应取得55%的股权作为对等回报,不能以此认为凯利公司无能力实现合同目的。凯利公司对新设公司的出资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将项目所有的资产均投入重组,并就此向舜达公司进行了书面说明,但舜达公司置之不理且抢夺孔府宴集团公章,最终导致土地、房产无法过户到新设公司,至今舜达公司一直在实际无偿占有和使用这些资产。凯利公司受让长城公司济南办的债权以来,从未有执行变现的想法与行为,舜达公司的指责并无依据。
第三,目前的状况系因舜达公司过错造成。舜达公司控制孔府宴集团公章,导致凯利公司无法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价值2亿元的土地和房产变更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舜达公司单方控制新设公司,阻碍凯利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恶意诉讼,导致新设立的公司撤销,推动破产清算。而且,舜达公司通过单方设立新公司的方式,使用属于凯利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商标继续生产和销售孔府宴酒,但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舜达公司无权主张凯利公司对原孔府宴集团的债权权益。《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七款约定,“如孔府宴集团后续股权重组无法实施,则甲方竞得收购的济南长城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转由乙方享有并过户至乙方或乙方指定名下。”该条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而是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条款,舜达公司不能在请求解除合同的同时,又依据合同条款提出主张。由于孔府宴股权重组已经完成,舜达公司已经取得新设立公司55%的股权,该条款已经不可能成就。即使股权重组客观上无法继续实施,其原因也在于舜达公司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行为所致。
舜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并解除或撤销对于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确认以凯利公司名义购买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以及相关抵押权益归舜达公司享有;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凯利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鱼台县人民政府与凯利公司签订《“孔府宴”重组协议》的相关事实
2010年11月12日,鱼台县委县政府形成鱼纪(2010)5号会议纪要,确定与凯利公司共同重组“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由凯利公司买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有关“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并由凯利公司负责洽谈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的转股问题,“孔府宴”商标由鱼台县政府出资购买,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已收归鱼台县政府所有,资产重组后,“孔府宴”商标、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可有偿转让给凯利公司,或者由凯利公司无偿使用。
2010年11月26日,鱼台县人民政府与凯利公司签订《“孔府宴”重组协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债务重组、股权重组及全面启动生产经营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孔府宴集团”指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鱼台饮料有限公司、山东孔府宴鱼合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鱼台县酿酒厂、山东孔府宴酒厂和山东孔府宴酒业总公司等系列公司。鱼台县人民政府持有“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00%股份(出资)的事实不会在法律上引起任何异议,进行股份及其他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亦不存在任何障碍。双方确认,鱼台县人民政府向凯利公司转让的股权指“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股权的对价为零,如为负资产,凯利公司自愿承担资产的全部后果。第一条“债务重组”约定:1.“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目前负有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债务本息计23101.35万元,以及对其他两家金融债权人的债务本息计约2700万元。双方同意,由凯利公司出资向债权人购买上述债权,鱼台县人民政府应为凯利公司处置“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债务尽力提供协调和帮助。2.凯利公司购买债权后,依法签订相应债权转股权协议,以债转股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转为“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资本或净资产,消除“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债务包袱。第二条“股权重组”约定:1.凯利公司购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的债权后,鱼台县人民政府不可撤销地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凯利公司,并在一个月内完成股权及其他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2.在鱼台县人民政府按凯利公司要求完成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恢复生产所需的商标、相关资质许可证等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对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进行不少于4000万元的增资。3.凯利公司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凯利天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凯利公司指定的投资主体),共同重组“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总股本不低于2亿元,三方自行协商确定各方持股比例。
二、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及重组设立新公司的相关事实
2010年11月28日,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事项及目标”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就“孔府宴集团”债务重组及股权重组一事进行紧密合作,目标为通过重组运作,实现对“孔府宴集团”的股权并购,恢复并扩大生产,把企业做大做强。第二条“双方权利及义务”约定:1.凯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与各有关方面进行协商、谈判,设计债权收购和股权重组的框架方案,与舜达公司讨论后确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进行项目实施后的“孔府宴集团”内部架构重组完成工商、税务、土地、商标及各类生产经营所需证照等的变更过户;凯利公司在重组后的“孔府宴集团”中占有的股权比例,由凯利公司与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在剩余45%的股权中协商确定各自持股比例。2.舜达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在凯利公司收购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时提供所需资金(初步估计约6000万元);在股权重组中,按凯利公司与鱼合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重组协议约定的时间向“孔府宴集团”增资4000万元;为重组后的“孔府宴集团”物色、组建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经营管理团队;在重组过程中密切配合凯利公司的工作;在重组后的“孔府宴集团”中占有55%的股权。第三条“特别约定”:1.凯利公司保证,重组后的“孔府宴集团”应拥有完整的资产(包括有形及无形资产),并确保孔府宴商标和各类相关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2.凯利公司确认,“孔府宴集团”的职工(除少数留守人员外)已得到全面安置。3.凯利公司保证,重组后“孔府宴集团”的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4.凯利公司确认,在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注入后,“孔府宴集团”具备立即恢复酒业生产经营的条件。5.本协议签署后,凯利公司即参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债权的拍卖活动。舜达公司承诺,根据拍卖要求提前向凯利公司提供竞买保证金资金800万元,凯利公司竞拍成功后,在拍卖成交确认书要求的付款时间前提供成交价款余款的所有资金。6.凯利公司从政府受让“孔府宴集团”的全部股权后,在后续股权重组中向舜达公司转让“孔府宴集团”相应股权,转让对价相应冲抵舜达公司前期向凯利公司提供的资金。7.如“孔府宴集团”后续股权重组无法实施,则凯利公司竞得(收购)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转由舜达公司享有并过户到舜达公司或舜达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本项目中舜达公司向凯利公司提供的任何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舜达公司向凯利公司提供的竞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债权的所有资金),凯利公司也不再返还舜达公司。
《“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舜达公司按约向凯利公司提供了收购债权所需资金6000万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载明,2005年7月23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受让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和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涉案债权时,债权本金和利息共计12369.5万元。
2010年11月30日,凯利公司与山东恒诚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享有的全部权益。拍卖成交确认书所附的拍卖公告载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拥有的山东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和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债权230101.3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12554.5万元、利息10546.85万元(截止至2010年10月20日),以上债权均为抵押贷款,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311亩、房产47763.09平方米、设备584台(套),上述全部债权均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处于执行阶段。
2011年3月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执恢字第7-1执行裁定书,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变更为凯利公司。
2011年4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执恢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鲁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由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
2011年4月14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鲁执字第9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原鱼台县酿酒厂)名下的下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1.位于湖陵一路西、南环路北的土地证号为划拨鱼国用(2002)字第0827000287号土地权,面积为89.7亩;2.位于湖陵一路西、南环路北的土地证号为出让鱼国用(2002)字第0827000288号土地权,面积为40.87亩;3.位于鱼丰路西的证号为鱼字第162号项下的全部房产;4.位于鱼丰路西的证号为鱼公房第0284号项下的全部房产。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一年,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2年4月20日止。二、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下列财产:1.被执行人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名下的物品一宗;2.被执行人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物品一宗。上述物品查封期限半年,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2011年10月开始,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未再对上述财产中的机器设备进行续封。
2011年3月14日,凯利公司作为涉案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人和唯一查封权人,与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资产转让协议书》,分别将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的涉案机器设备以19204169.65元的价格,将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的涉案机器设备以25389343.48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给凯利公司抵扣相应部分债权,并约定剩余债务仍需继续清偿后,凯利公司向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报送了上述《资产转让协议书》,并以被执行人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交纳执行费10万元。
2011年1月13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2011年3月1日,凯利公司和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将前述的鱼字第162号房产按现状租赁给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5年,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2011年3月22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4000万元,实收资本4800万元。其中,舜达公司认缴72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实缴出资额为3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凯利公司认缴168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实缴出资额为178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即前述以物抵债的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的涉案机器设备。
2011年1月13日,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预先核准了企业名称。2011年3月1日,凯利公司和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将前述的鱼字第162号房产按现状租赁给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5年,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2011年3月22日,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登记成立,注册资本6000万元,实收资本3330万元。其中,舜达公司认缴18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实缴出资额8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凯利公司认缴4200万元,持股比例为70%,实缴出资额2530万元,出资方式实物,即前述以物抵债的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的涉案机器设备。
三、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及新设立公司经营运转的相关事实
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成立后,由舜达公司委托的经营团队负责管理。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接收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原有干部职工占有使用“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进行生产经营。
2011年5月4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取得原属山东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1年8月24日,鱼台县鑫达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定鉴于鱼纪(2010)5号会议纪要第六条“资产重组后,孔府宴商标、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可有偿转让给凯利公司,或者由凯利公司无偿使用,所有权归鱼台县人民政府”及《“孔府宴”重组协议》第三项中鱼台县鑫达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保证‘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481亩出让工业用地、厂房、设备、商标及生产经营所需的所有证照,并归于或变更至‘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名下”的约定,鱼台县鑫达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孔府宴”商标转让给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206万元。2011年8月25日,凯利公司代付鱼台县鑫达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商标转让款206万元。
2011年8月24日,凯利公司与舜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凯利公司与舜达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共同设立了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和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鉴于工商登记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责,双方签署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4亿元,凯利公司出资1744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16000万元,货币出资1440万元),占72.67%;舜达公司货币出资6560万元,占27.33%。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凯利公司出资436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00万元,货币出资360万元),占72.67%;舜达公司货币出资1640万元,占27.33%。双方确认,上述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不变,但各方的出资及股权分配比例应根据双方的约定予以调整。第二条约定:根据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约定,舜达公司出资1亿元,占重组后新公司各55%股份。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益比例,双方一致同意,舜达公司出资1亿元所占两家公司股份比例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即舜达公司所占两家公司股份比例S(%)=1亿元/(A+0.4亿元),其中A为原孔府宴系列公司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设备等)的评估价值(亿元),双方同意各自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上述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各自评估结果双方讨论确定A值,从而计算出S数值,以此确定舜达公司实际应占两家公司的股权比例,若舜达公司实际应占两家公司的股权比例高于55%,则舜达公司在两家公司中的股权比例按实际应占股权比例进行调整;若舜达公司实际应占两家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55%,则按舜达公司占两家公司各55%股权比例相应增加舜达公司的出资金额。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为便于操作,双方各自在两家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保持一致,而不论实物资产在两家公司之间具体如何分配。除舜达公司以外的股份比例由凯利公司与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协商分配,在股权转让至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前,其相应责任义务由凯利公司承担。第四条约定:根据目前已经完成的工商登记资料,两家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为2.4亿元,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为6000万元),现金出资部分已完成4000万元,尚有6000万元应在上述4000万元到位之日起2年内实缴到位。双方同意,在按本协议第一条调整舜达公司的股权比例或出资金额后,剩余尚未实缴出资由双方按实际股权比例各自负责。双方同意,后续出资尽可能以利润转资本的形式完成。第五条约定:双方认为,目前由鱼台县人民政府国资部门所属公司掌握的“孔府宴”商标应收归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由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签署有关商标转让合同,相应对价由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承担。鉴于目前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资金紧张,双方同意,由凯利公司先行垫付商标转让对价,待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启动销售并回笼资金后即向凯利公司归还垫付资金。第六条约定:在将原孔府宴系列公司房屋、土地等资产过户到两家公司名下的过程中共将发生税费约1500万元,双方约定发生的税费先由凯利公司垫付。根据与政府签署的重组协议上述税费中的地方留成部分应返还,不能返还的税费部分约500万元,双方约定该部分实际不能返还的税费由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房屋、土地完成过户后一个月内由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返还给凯利公司,凯利公司应提供支付凭证或证明。第七条约定:双方签署本补充协议后即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凯利公司将两家公司各一部分出资转让给舜达公司,以使舜达公司出资比例暂按原《合作协议》的约定达到55%。双方配合即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惟本条约定仍受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束。第八条约定:本补充协议是《合作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协议约定之条款外的事项,仍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执行。
2011年8月25日,凯利公司与舜达公司签订转让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股权”约定:凯利公司将其持有的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的25%股权转让给舜达公司,舜达公司同意受让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凯利公司持有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45%股权,舜达公司持有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55%股权。第二条“转让价款”约定: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4800万元,转让对价与舜达公司对凯利公司的借款6000万元中的4800万元冲抵,舜达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协议签订后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按协议内容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四章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凯利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10800万元,舜达公司认缴出资数额为13200万元,并已变更相应的工商登记。
2011年8月25日,凯利公司与舜达公司签订转让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转让股权”约定凯利公司将其持有的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27.67%股权转让给舜达公司,舜达公司同意受让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后,凯利公司持有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45%股权,舜达公司持有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55%股权。第二条“转让价款”约定:双方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200万元,转让对价与舜达公司对凯利公司的借款6000万元中的1200万元冲抵,舜达公司不再另行支付。
2013年2月27日,凯利公司致函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舜达公司拒不按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经营管理、未按规定任命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拒绝提供生产经营及财务信息为由,认为在公司不依法依规经营的情况下,若凯利公司出资到位将面临风险为由,申请暂缓履行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的后续出资义务,申请延迟一年缴纳剩余注册资本金。
四、本案关联诉讼的相关事实
2012年6月19日,舜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要求解除《“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
2013年3月14日,舜达公司在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要求解散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2015年2月13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鱼商初字第60号、6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舜达公司撤回起诉。
2013年9月9日,舜达公司以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凯利公司为第三人,向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2013年12月6日,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高新区行初字第146号、147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核准设立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凯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8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行终字第298号、299号行政判决书,以“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在核准登记时,凯利公司作为出资的财产机器设备一宗仍处在法院查封的状态下”为由,认定鱼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判决维持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2013年3月25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鱼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1月15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山东孔府宴有限公司、山东地球村纯净酒业有限公司破产。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否解除;二、凯利公司持有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应否归舜达公司所有。
一、关于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表明,双方就“孔府宴集团”债务重组及股权重组一事进行紧密合作,合同目的为通过重组运作,实现对“孔府宴集团”的股权并购,恢复并扩大生产,把企业做大做强,重组合作的具体方式由债权转股权协商变更为新设公司。凯利公司在上述合作协议签订以后,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涉案债权,并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抵偿债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注入到为重组而成立的两个新设公司,两个新设公司取得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孔府宴”商标,接收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原有干部职工,占有使用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开展了正常的“孔府宴”酒业生产经营活动。至此,虽然“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尚未作为出资注入到两个新设公司,但是,“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重组运作目的,即恢复“孔府宴”酒业生产经营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此后,舜达公司针对两个新设公司先后提起了公司解散、撤销设立登记等系列诉讼案件,相关生效判决以两个新设公司“在核准登记时,凯利公司作为出资的财产机器设备一宗仍处在法院查封的状态下”为由,判决撤销了两个新设公司的核准设立登记行为,“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重组工作未再继续进行,“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亦未能作为凯利公司的出资注入两个新设公司。但是,两个新设公司的设立登记被判决撤销,以及此后的“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中的部分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均不足以推翻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曾已实现的事实。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舜达公司关于解除《“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凯利公司持有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应否归舜达公司所有的问题。《“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特别约定”第7款约定,如“孔府宴集团”后续股权重组无法实施,则凯利公司竞得(收购)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转由舜达公司享有并过户到舜达公司或舜达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如前所述,基于重组目的而成立的两个新设公司开展了正常的“孔府宴”酒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后,舜达公司针对两个新设公司先后提起了公司解散、撤销设立登记等系列诉讼案件,导致两个新设公司被判决撒销,“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重组工作未再继续进行。“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亦未能作为凯利公司的出资注入两个新设公司。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舜达公司关于凯利公司持有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应归舜达公司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舜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舜达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凯利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凯利公司提供的新证据为孔府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正常生产经营的照片,拟证明孔府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未经凯利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仍利用原厂址、设备、商标、人员等所有生产要素正常生产,证明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舜达公司所述的“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已经吊销、新公司被撤销、原孔府宴公司和地球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都不会影响继续生产与合作。舜达公司质证认为,这属于鱼台县政府为保护孔府宴的品牌而授权第三方生产经营孔府宴的情形,舜达公司找人成立孔府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其在孔府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并无股份。本院认定,孔府宴酒在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被撤销后,由孔府宴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生产。
本院另查明,2012年6月19日,舜达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是将凯利公司竞得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共计23101.35万元)转由舜达公司享有并过户到舜达公司名下,凯利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并非是原审判决查明的“解除《“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否解除;二、凯利公司持有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应否归舜达公司所有。
一、关于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的《“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
《“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舜达公司与凯利公司签订《“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是通过重组运作,实现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股权并购,恢复并扩大生产,把企业做大做强。重组原约定是债权转股权方式,后经双方协商变更为以新设公司方式。本案中,凯利公司在合作协议签订之后,已通过竞买的方式取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债权,孔府宴酒业有限公司、地球村酒业有限公司已登记成立,凯利公司已将“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抵偿债权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注入两个新设公司,两个新设公司已取得“孔府宴”商标和生产许可证,两个新设公司已接收“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干部职工并无偿占有使用“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进行生产。上述事实表明,虽然“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土地、厂房未作为出资注入两个新设公司,但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进行重组的工作大部分已经完成,恢复“孔府宴”酒业生产经营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驳回舜达公司解除《“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解除或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并无不当。
二、关于凯利公司持有的对“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应否归舜达公司所有的问题。
《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在对原孔府宴系列公司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后讨论确定双方股权比例,并写明了计算公式,该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作为理性商主体均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但因双方合作产生矛盾,舜达公司起诉凯利公司,请求将凯利公司竞得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转由舜达公司享有并过户到舜达公司名下。且针对两个新设公司也先后提起系列诉讼,申请撤销两个新设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主动阻却相关合同的继续履行,恶意破坏合作。导致两个新设公司被判决撤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被吊销,凯利公司对新设公司的注资失去载体,“孔府宴集团”的土地、厂房无法作为凯利公司的出资过户到两个新设公司名下。
本案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合同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按照《“孔府宴”项目合作协议》第三条“特别约定”第7款约定“孔府宴集团后续股权重组无法实施,则凯利公司竞得(收购)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对孔府宴集团的债权中的全部权益转由舜达公司享有并过户到舜达公司或舜达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的问题。且双方在合同大部分履行后,后期不能继续合作,也是由舜达公司一系列恶意诉讼导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立法宗旨,不能使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者从条件成就中获得利益,本案不能适用“特别约定”第7款约定将凯利公司竞得(收购)的“孔府宴集团”债权中的全部权益由舜达公司享有。因此,舜达公司主张“孔府宴集团”系列公司的12369.5万元债权及其抵押权益归其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舜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上海舜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吴景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侯佳明
书记员 李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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