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3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市韬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阳,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文,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总部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新兴公司是否实际受有损失及如果有损失则具体数额是多少的事实问题未予查清。新兴公司主张索赔的重要理由之一,认为青岛总部基地欠付工程进度款、存在提供甲供设备和材料进场延误等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行为,对此,一审法院亦未予查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重大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634.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银春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付少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柳凝
书记员武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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