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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三路77号2幢一层夹152部位。
法定代表人:陈明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宽海,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裘路,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山区**山经济开发区团洲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赵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富,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德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格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格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芜湖格力公司与颢德公司如何实际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迟延装运设备、货物调试验收期限与标准、工件加工图纸变更与确定机床质量关系、案涉设备使用现有状态,以及芜湖格力公司的实际损失等基本事实认定上,需要进一步查证清楚、分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初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颢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友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受理费94718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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