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江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坊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什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亿万源生态农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江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4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亿万源生态农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2125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两上诉人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17日签收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两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两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万源生态农业(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淑芳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