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2-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6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和源路216号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初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地华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地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上诉人青岛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春
审判员 刘银春
审判员 吴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楠楠
书记员李雪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