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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7-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1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北岭路北侧、宝山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石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顺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号。
法定代表人:袁学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丽,北京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北京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0803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1月3日该公司签收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汇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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