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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海、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4-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5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新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涛,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燕,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同更,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新海与被上诉人东营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王新海请求东营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鉴于本案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30号案件均是由王新海与东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起,两案具有关联性,本案审理中,应当结合两案情况,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综合情况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初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王新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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