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仁寿山寿山大院旁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述四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平,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因与上诉人北京澳克利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有关机关在案件调查核实中发现,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在与北京澳克利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案涉《仁寿山文化生态商业居住区项目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时,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并已对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该案尚在调查中。该调查事项直接指向案涉合同,有可能影响到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而影响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故宜由原审法院依法中止审理,等待调查结论以及后续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根据新的事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初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23050元及上诉人北京澳克利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大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奥克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5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丁广宇
审判员 汪国献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郭 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