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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01-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8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锐,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路中段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秋,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平,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团结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夏长江,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浅,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于案涉当事人2006年10月19日签订的《关于合作建设开发陕西第二印染厂沿人民路商住楼项目的合同书》是否经过审批、能否继续履行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初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阳新投物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杨 卓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金新
书记员朱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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