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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7-0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最高法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冬青街**号。
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忠臣,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东**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铁军,该集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风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报业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英琦、邹忠臣,被上诉人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芳、赵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报业公司、报业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海源公司以组委会名义与胡永鹏签订《票务代理协议》构成违约错误。2.原审认定报业公司收回财务印鉴及组委会公章是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是止损行为,认为其不构成违约错误。报业公司收回印章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和委托书。3.原审关于“嘉年华活动之所以未能如期于2006年5月1日开园,系海源公司原因造成的,构成违约”的认定错误。4.原审认定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报业集团收到聚力公司和华源公司的《情况反映》及《股份分配协议》得知聚力公司、华源公司系海源公司就嘉年华项目的共同投资商,海源公司确被公安局立案侦查,进而开会正式将承办人海源公司变更为聚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错误。综上,原审认定关键事实有误,进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被上诉人报业公司、报业集团辩称:1.报业集团仅为嘉年华活动的挂名主办单位,除此之外,报业集团与嘉年华组委会不存在其他任何关系,双方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因此,海源公司要求报业集团承担违约责任,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2.报业公司已履行约定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等工作,对海源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海源公司仍拖欠河南日报达利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公司)269万元广告费未支付,并违反合同约定应由报业公司独家代理的票务推广工作交由胡永鹏代理,收取胡永鹏1000万元款项并私自挪用,仅将部分招商工作交付达利公司代理且至今未支付费用。因此,报业集团、报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其诉请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3.从嘉年华活动的筹办、签约、对外宣传、活动运程安排、人员分工以及安检等方面均予以证实和说明嘉年华活动系由海源公司独家组织操作,海源公司关于其仅是嘉年华活动招商对象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4.管控印章是在海源公司违约后所采取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防范措施,不会对海源公司运作嘉年华活动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亦非终止其承办资格,也不存在海源公司因此丧失以组委会名义实施嘉年华活动的资格。印章被管控后,海源公司仍继续支取组委会账户上的款项并对外签订合同亦可证实。另外,海源公司用组委会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对报业集团、报业公司和管委会合法权益的侵犯。截至目前,因海源公司的前述行为,报业公司、管委会已实际承担1800余万元对外债务,目前仍有部分案件进入诉讼或执行阶段。5.嘉年华活动未能如期开园的根本原因是因嘉年华活动的消防、设备不合格,以及被答辩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等自身原因造成的,与达利公司收存门票和印章并不存在任何关系。6.由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继续举办嘉年华活动,是由海源公司合作伙伴聚力公司和华源公司决定的,并由管委会报请变更。报业集团、报业公司只是作为参加会议的单位之一,对《会议纪要》的形成和执行无决定权。综上,海源公司未能举办嘉年华活动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达利公司接收门票、相继管理印章的行为,均是在海源公司违约及经营状况恶化、丧失信誉及偿债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合理合法行为,不属于违约,海源公司诉请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报业公司、报业集团赔偿海源公司损失1.096亿元(项目的实际投入5836万元、既得利益42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报业公司、报业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8日,海源公司、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及管委会签订了“关于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的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约定: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及媒体资源优势,独家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管委会协调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嘉年华项目所涉及的交通、场地、消防、工商、税务、安全进行全面管理;海源公司是项目的具体运营方,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运作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负责对场地的硬化和结束后活动场地的恢复原状。《合作意向书》签订后,海源公司开始为举办嘉年华项目做前期的准备,硬化场地、引进设备、建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一系列工作,海源公司为此投入资金5836万元。但就在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即将开业经营之时,报业公司、报业集团以海源公司管理能力差、资金缺口为由,宣布由聚力公司作为承办单位,把海源公司工作人员保管的门票、组委会印章收回,并掌控了组委会的财务。为了彻底剥夺海源公司承办人的地位,在海源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单方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对海源公司承办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但对海源公司的投入只字不提,聚力公司继而成为唯一的承办方。2007年7月1日,聚力公司运用海源公司的前期投入,开始了嘉年华项目经营。综上所述,海源公司与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在达成合作协议,成为嘉年华项目的承办方后,投入巨额资金筹办该项目,但即将开业的时候,报业公司、报业集团单方决定他人取而代之,侵犯了海源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给海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所请,依法保护海源公司的合法权益。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9日,郑州市文化局向管委会作出郑文(2006)6号《关于同意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的批复》,该批复的内容为:你委《关于申请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由管委会、报业集团、海源公司联合主办的‘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于2006年4月28日至6月28日在郑东新区举行,活动场地不少于6万平方米。”
2006年2月27日,报业公司与海源公司签订《宣传合作协议》,约定:1、宗旨双方充分整合各自资源优势,共同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使得合作项目的经营业绩实现最大化。2、项目名称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3、双方法律地位报业公司为合作项目的主办方,是本次项目合作方之一,不对合作项目经营承担风险责任;海源公司为本次合作项目主要投资方,作为本次项目的主体经营者,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4、报业公司委托达利公司协调操作本次合作项目的有关事宜。5、操作方法报业公司以《河南商报》、《今日消费》、《今日安报》的广告版面、河南电视台三套广告时间以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户外党报阅报栏广告的费用,按照双方的约定,由海源公司按约定时间支付报业公司,报业公司不参与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项目的利润分成。6、报业公司为本次合作项目唯一一家传媒合作者,负责合作项目的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广告发布和宣传工作,上述工作的具体操作由报业公司提供详细清单,经海源公司签字确认后给予实施;报业公司在项目合作中应积极配合海源公司协调相关工作;如因双方任何一方造成的因素导致本次合作项目宣传、招商、票务推广等无法进行,应承担一切损失。协议另对合作的善意、广告的内容、投放额度、垫资、秘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06年3月8日,报业公司、管委会、海源公司三方签订《合作意向书》,主要约定:1、三方共同举办此次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项目,报业公司、管委会为嘉年华项目的主办方,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承办方。2、此次活动为期2个月,自2006年4月26日至6月26日止。3、三方成立活动筹备委员会,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作。4、报业公司凭借其强大的品牌影响力及媒体资源优势,独家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管委会和海源公司积极配合报业公司协调相关工作;管委会协调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负责对嘉年华项目所涉及的交通、场地、消防、工商、税务、安全进行全面管理;海源公司作为合作项目的具体运营方,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全部责任,负责对活动场地的硬化及活动结束后活动场地的恢复原状。5、本协议仅为意向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签订详细合作协议。此后,三方未再签订嘉年华活动的任何合作协议。
2006年3月13日,由管委会、报业公司共同出具刻章《证明》并附郑州市文化局文件,海源公司在河南省现代印章艺术有限公司刻制了组委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开立了组委会帐户。海源公司保管上述印章并实际管控该账户。同日,管委会、报业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海源公司代办嘉年华活动租赁艺能公司游乐设备的有关进出口报关及代办保证金全部相关手续。
自2006年4月17日起至5月2日,达利公司从海源公司收回并封存了544635张门票,其中已贴票封351235张门票。
2006年3月30日至5月7日期间,海源公司与达利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协议》,约定由达利公司在河南日报、大河报、大河文摘报、今日安报等报纸上为海源公司发布嘉年华广告。
2006年3月30日,海源公司以嘉年华组委会的名义与胡永鹏签订《票务代理协议》,授权胡永鹏为嘉年华活动门票销售的独家代理,胡永鹏须在2006年4月3日前向嘉年华组委会交门票独家销售保证金1000万元,嘉年华组委会承担印票费用(内含300万元票款)。协议另对门票销售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约定。2006年4月4日,胡永鹏通过招商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向嘉年华组委会帐户汇入1000万元保证金。该1000万元自2006年4月5日至4月14日分19笔共计535.319362万元用于嘉年华活动的支出,剩余464.680638万元转入海源公司郑州分公司账户内。自4月20日起至6月21日期间,该账户内又转入达利公司招商款1057563.03元,后该款项用于退还嘉年华项目前期客户的购票款及其他款项,截止2006年11月14日,该账户余额为零。在部分退票款中有海源公司出具的退款委托书。
2006年4月17日,达利公司员工张东晖向海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海源公司孙秀娜交来广发银行组委会账户私人印鉴章壹枚(曲庚峰),在该账户结束使用前由报业集团保管”。4月22日,达利公司员工王铙向海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2006(郑州)嘉年华组委会公章”。5月7日,王铙向海源公司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孙秀娜交来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组委会财务章一枚”。
2006年4月23日,海源公司出具《告知书》,载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文化局郑文(2006)6号同意于2006年4月28日至8月28日,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举办(2006)国际嘉年华活动,主办方为管委会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承办人为海源公司。望贵局安排人员来实地进行质检”。报业公司提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份,该告知书载明:设备名称为八爪鱼,使用单位为2006年郑州市国际嘉年华,使用单位负责人为曲春杰,施工单位为连云港市亚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填表日期为2006年4月2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受告知书人员的签字时间为2006年5月8日。
2006年4月30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消防科向嘉年华组委会下发郑东公消检字(2006)第0005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嘉年华组委会根据你单位关于申请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科于2006年4月26日派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同意举办并提出以下意见:1、部分设备电缆未埋地并未提供电缆、配电柜、柴油发电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2、未提供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3、柴油发电机未划分单独的安全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4、场地内未设置安全疏散导向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5、场地内招商区、游戏区功能未设置完毕。存在以上问题,你单位申请的此次活动不具备条件”。嘉年华活动未如期开园。2006年5月1日,嘉年华组委会公告嘉年华活动延期举行。
2006年5月3日,管委会、报业公司收到聚力公司和华源公司《情况反映》,称其是嘉年华活动的“全额投资商”,反映内容包括:1、海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承办方帐户被依法查封至今没有解冻;2、华源公司、聚力公司投入的巨额资金和招商款项由于海源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去向不明,造成资金短缺且没有向投资方公开财务,希望“立即停止承办方海源公司继续管理嘉年华活动”,并建议“承办方变更为华源公司”。
2006年5月5日,报业公司、管委会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嘉年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会议作出《关于嘉年华活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由于承办方海源公司存在组织能力太差、后续资金无法跟进,出现资金缺口问题,导致嘉年华活动不能如期开业;2、嘉年华活动要增加承办单位,原则同意把聚力公司等作为承办单位;3、新的承办单位接手后,所有财务必须公开透明;4、所有宣传应全部以组委会名义出现,所有公告、公示都不再出现主办单位;5、重新审定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签订的协议,修改完善后重新签订;6、门票和组委会印章暂由报业集团封存;7、报业集团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管,对经营收入和广告收入也要监管,并督促承办方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处理活动期间突发问题及活动结束后的场地平整善后工作;8、由报业集团和管委会共同组建成立2006嘉年华组委会,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和管理,把嘉年华活动搞好。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王庆海和报业公司总经理张建担任。与会人员有:报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管委会主任、副主任;郑州市市长助理;管委会招商局局长、副局长;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局长。
2006年5月29日,郑州市文化局向管委会作出郑文(2006)81号《关于同意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的批复》,批复内容为:你委《关于申请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原则上同意由管委会、报业集团、聚力公司联合承办的“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至2006年6月18日至10月8日在郑东新区举行,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此次活动的演出方面、安全、消防许可,由主办和承办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等。此后,海源公司不再作为嘉年华活动的承办单位,由聚力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承办单位。嘉年华活动于2006年7月1日开园,于2008年10月8日闭园。
2006年6月份,报业公司、管委会及AMUSEMENTIMPACTLIMITED(债权人)共同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全权处理“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清算事宜,由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对2006年5月23日之前就“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海源公司认可嘉年华组委会公章、财务章被收取之前,嘉年华组委会的公章、财务章、帐户资金均由海源公司实际控制。报业公司、报业集团认可嘉年华组委公章及财务章授权由达利公司保管。达利公司为报业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海源公司认可嘉年华活动的票务推广(包括售票、保管门票)应由报业公司负责。
另查明,1、2006年3月18日,组委会与河南省邮电印刷厂签订印制嘉年华活动门票协议,约定由河南省邮电印刷厂印制60万枚嘉年华活动门票。4月11日,组委会与河南省邮电印刷厂签订印制嘉年华活动门票协议,约定由河南省邮电印刷厂印制嘉年华活动赠票8万枚。4月13日,海源公司的李琦琰和刘鹏从河南省邮电印刷厂取走60万枚门票。
2、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提供了2005年12月10日海源公司、聚力公司与华源公司共同签订的《非经工商登记股份分配协议》复印件,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嘉年华活动的股东由三方组成,其中聚力公司占股份40%、华源公司占股份40%、海源公司占股份20%;由海源公司对各有关方面分签合同”等。
3、2006年4月23日,曲庚峰代表组委会与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合同》一份,该合同上加盖有嘉年华组委会印章。
4、海源公司在嘉年华活动中能够认定已实际投入的款项为1281.8305万元。
5、截止一审判决,因海源公司前期筹备嘉年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债务,报业公司已被执行1500余万元,管委会被执行30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海源公司、报业公司及报业集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
该院认为,为开展嘉年华活动,报业公司与嘉年华、管委会、海源公司于2006年3月8日签订《合作意向书》。该《合作意向书》系各方当事人达成的框架性合意,为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该《合作意向书》虽然为框架协性合意,但内容全面,各方权利义务清晰,实为各方为举行嘉年华活动而签订的合作协议,协议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该《合作意向书》约定报业公司、管委会为嘉年华项目的主办方,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的承办方。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嘉年华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管委会负责对嘉年华项目所涉及的交通、场地、消防、工商、税务、安全进行全面管理;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的具体运营方,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全部责任。从《合作意向书》前期(2006年4月16日之前)履行情况看,报业公司为海源公司承办嘉年华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体宣传;管委会为嘉年华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嘉年华活动所需的报批文件、免费提供了嘉年华活动场地,并与报业公司一起协助海源公司办理了嘉年华游艺设备的进出口报关手续。由于海源公司并不具备举办文化娱乐类活动的经营资质,为方便海源公司运营嘉年华项目,管委会与报业公司共同出具刻章证明,同意刻制嘉年华组委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由海源公司实际控制。从上述履行情况看,报业公司、管委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海源公司主张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收回组委会印章(包括组委会账户预留印鉴、组委会公章)、收回门票、宣布由聚力公司作为嘉年华活动的承办人对其构成违约。对于组委会银行账户及印章由谁保管,《合作意向书》中并无明确的约定,实际履行中由海源公司实际保管。海源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以组委会的名义与胡永鹏签订《票务代理协议》授权胡永鹏为嘉年华活动门票销售的独家代理、收取胡永鹏保证金1000万元,海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合作意向书》中“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的约定,构成违约。自2006年4月5日至4月14日,海源公司将该账户内胡永鹏交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全部支出完毕(其中的400多万元转入海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账户内),账户余额为零。在此情况下,可能出现其他组委会成员承担因海源公司前期筹备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的风险,而事实上截止目前,报业公司、报业集团确实已承担了海源公司在嘉年华活动前期筹备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债务1500余万元,管委会承担了300余万元。且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收回该账户曲庚峰私人预留印鉴,对海源公司的经营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此时海源公司仍持有该账户的财务预留印鉴,该账户处于共管阶段,报业公司收回组委会账户曲庚峰私人预留印鉴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一种止损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虽然在2006年4月22日收取了组委会的公章,但2006年4月23日海源公司仍可以嘉年华组委会的名义与郑州市管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合同》,该合同上加盖有嘉年华组委会公章。这说明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保管组委会公章并未影响海源公司对该公章的使用,且《合作意向书》中并未约定组委会公章必须由海源公司保管,海源公司主张报业公司收取公章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对于报业公司收回、保管门票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按照《合作意向书》的约定,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嘉年华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而票务推广包括门票广告和销售,且海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亦认可门票应由报业公司保管,因此报业公司收回并保管门票并不违约。对于聚力公司作为嘉年华活动的承办人及2006年5月7日报业公司保管组委会财务印章是否违约的问题,海源公司虽然主张报业公司宣布聚力公司作为嘉年华活动承办人及收取组委会财务印章对其构成违约,但《合作意向书》约定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嘉年华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海源公司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运作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全部责任。海源公司也进行了嘉年华活动的园区设计、场地硬化、设备租赁等前期的筹备工作,投入了一定的资金,但其未能在5月1日前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游乐设备“八爪鱼”的质量检验,且2006年4月30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载明:“嘉年华活动存在部分设备电缆未埋地并未提供电缆、配电柜、柴油发电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场地内招商区、游戏区功能未设置完毕等”问题,“组委会申请的此次活动不具备举办条件”。由此可以看出,嘉年华活动之所以未能如期于2006年5月1日开园,系海源公司原因所造成,构成违约。而此时嘉年华活动已经主流媒体对社会广为宣传,嘉年华门票也已向社会大量售出,存在社会不稳定隐患。同时2006年5月3日,管委会、报业集团收到聚力公司和华源公司的《情况反映》及《股份分配协议》,得知聚力公司、华源公司系海源公司就嘉年华项目的共同投资商,其反映“海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新凤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海源公司账户被查封、财务管理混乱造成资金严重短缺、活动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要求立即停止承办方海源公司继续管理嘉年华活动并要求更换华源公司为嘉年华活动的承办方。事实上,海源公司确实于2005年11月2日已被郑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06年4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扣押了海源公司荥国用(2002)字第0044号土地,这说明海源公司的商业信誉及经营已出现恶化趋势;在此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减少因嘉年华活动未能如期举办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5月5日,郑东新区管委会、报业公司共同主持召开了研究解决嘉年华活动有关问题的会议,郑州市市长助理及郑东新区招商局、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研究决定:由于海源公司组织管理能力差、后续资金无法跟进的原因,导致嘉年华活动不能如期举办;鉴于目前困难,嘉年华活动要增加承办单位,原则上同意把聚力公司等作为承办单位;门票和组委会印章暂由报业集团封存。据此,报业公司于2006年5月7日保管了组委会的财务印章,后管委会向郑州市文化局提出嘉年华活动延期申请,郑州市文化局于2006年5月29日向管委会作出郑文(2006)81号《关于同意“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的批复:同意由管委会、报业集团、聚力公司承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至2006年6月18日-10月8日。从上述事实看,嘉年华活动未能如期开园后,将嘉年华活动的承办人由海源公司变更为聚力公司是在海源公司违约及海源公司商业信誉遭受重大质疑、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由管委会、报业集团及政府其他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并非报业集团和报业公司单方决定。报业公司收取组委会财务印章及管委会、报业集团变更聚力公司为嘉年华活动承办人的行为系其防止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措施,并非违约行为。因此海源公司主张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保存组委会财务印章及变更嘉年华活动的承办人为聚力公司对其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报业公司与报业集团应否赔偿海源公司嘉年华项目的实际投入损失5836万元、可得利益损失4260万元的问题。
该院认为,鉴于海源公司主张报业公司、报业集团构成违约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其要求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赔偿其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800元,由海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报业公司与海源公司自愿签订《宣传合作协议》,报业公司、管委会与海源公司自愿签订《合作意向书》,均为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所鉴定的《合作意向书》的约定,报业公司、管委会为嘉年华项目的主办方,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承办方。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嘉年华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管委会负责对嘉年华项目所涉及的交通、场地、消防、工商、税务、安全进行全面管理;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的具体运营方,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全部责任,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作意向书》签订后,报业公司为海源公司承办嘉年华活动提供了相应的媒体宣传;管委会为嘉年华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办理了嘉年华活动所需的报批文件、免费提供了嘉年华活动场地;管委会与报业公司共同出具了刻章《证明》并附郑州市文化局文件,刻制了组委会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并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开立了组委会帐户,由海源公司保管上述印章并实际管控该账户;管委会、报业公司共同出具委托书,委托海源公司代办嘉年华活动租赁艺能公司游乐设备的有关进出口报关及代办保证金全部相关手续等,上述事实能够证明,报业公司与管委会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关于海源公司上诉主张报业公司收回印章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该行为是违反法律、违反《合作协议》《合作意向书》和委托书的违约行为问题。经查,海源公司于2006年3月30日以组委会的名义与胡永鹏签订《票务代理协议》,授权胡永鹏为嘉年华活动门票销售的独家代理并收取胡永鹏保证金1000万元,海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意向书》中“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的约定,故原审认定海源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2006年4月5日至4月14日,海源公司将胡永鹏交纳的1000万元保证金全部支出完毕(其中的400多万元转入海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账户内),账户余额为零。在此情况下,可能出现其他组委会成员承担因海源公司前期筹备过程中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的风险,因此,在案涉协议并未约定组委会公章由海源公司保管和使用的情况下,报业公司对组委会公章和相关印章予以管控并无不当,因而海源公司上诉主张报业公司收回印章构成违约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审认定“嘉年华活动之所以未能如期于2006年5月1日开园,系海源公司原因造成并构成违约”是否正确的问题。经查,《合作意向书》明确约定海源公司为嘉年华项目的具体运营方,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全部责任。但依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海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嘉年华活动的开园时间2006年5月1日前完成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游乐设备“八爪鱼”的质量检验,且2006年4月30日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消防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中亦载明:“嘉年华活动存在部分设备电缆未埋地并未提供电缆、配电柜、柴油发电机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场地内招商区、游戏区功能未设置完毕等”问题,“组委会申请的此次活动不具备举办条件”。因此,嘉年华活动之所以未能如期于约定时间开园,系海源公司的原因所造成,原审认定其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海源公司提出的原审关于嘉年华活动未能如期开园系海源公司造成并构成违约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审认定管委会、报业集团将承办人海源公司变更为聚力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错误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的问题。原审及本院二审均已查明,海源公司未能于嘉年华活动预定的时间开始前完成游乐设备的进口,亦未完成消防验收,导致嘉年华活动未能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举办,属违约在先,而原审亦查明,海源公司于2005年11月2日已被郑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06年4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扣押了海源公司荥国用(2002)字第0044号土地,海源公司的商业信誉及经营已出现恶化趋势。因此,2006年5月5日,管委会、报业公司主持召开由郑州市市长助理及郑东新区招商局、郑东新区公安分局参加的会议作出了“嘉年华活动增加承办单位,原则上同意把聚力公司等作为承办单位,门票和组委会印章暂由报业集团封存的决定”是为了防范和减少因嘉年华活动未能如期举办造成的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故原审认定报业公司、报业集团、管委会不构成违约亦无不当,海源公司关于原审认定管委会、报业集团将承办人海源公司变更为聚力公司不构成违约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因海源公司主张报业公司、报业集团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因此其要求报业公司和报业集团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源公司的上诉请求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9800元,由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苗歌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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