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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9-02-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终88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求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蒋昌洪,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华,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化聪,湖北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土地储备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因相关证据正在收集中,尚未取得,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135元,减半收取467067.5元,由上诉人武汉金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慧卓
审判员  刘崇理
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金 悦
                                   书 记 员  武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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