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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川与谢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0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825民初1201号
原告:李四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罗凤英之子。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罗凤英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系谢某某儿子),身份信息如上。
原告李四川与被告谢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川,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四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谢某某、谢某某返还李四川借款10000元;2、判决谢某某、谢某某支付自起诉之曰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决由谢某某、谢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谢某某与其已过世妻子罗凤英于2015年7月15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四川借款30000元,后谢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还款20000元,现还欠款10000元。之后李四川多次催讨借款,谢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付。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谢某某和罗凤英共同清偿,但由于罗凤英已死亡,故其第一继承人谢某某应在其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谢某某对该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为维护李四川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谢某某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谢某某偿还李四川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谢某某辩称:一、答辩人对于罗凤英是否于2017年7月27日向李四川借款不清楚。二、答辩人不是本案实际借款人,李四川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李四川所提交的书面欠据借款人处并无答辩人署名,李四川也无证据证明答辩人系该笔款项的实际借款人,故该笔欠款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是借款人。李四川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属于错误,李四川无权请求答辩人还款,应驳回李四川对答辩人的一切诉讼请求。三、罗凤英身故后,其没有财产可供答辩人继承,李四川也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继承了罗凤英的遗产,本案李四川所诉与答辩人无关。综上,本案李四川所诉借款与答辩人无关,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谢某某辩称,对诉争借款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罗凤英、谢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李四川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由李四川收执。借款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后,谢某某、罗凤英已归还李四川借款本金20000元,尚欠借款10000元。罗凤英于2017年10月19日去世。另查明,罗凤英系谢某某的妻子,谢某某系罗凤英与谢某某的婚生子。本案诉讼中,李四川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谢某某在继承罗凤英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谢某某、谢某某承担。庭审中,谢某某表示同意放弃继承罗凤英的遗产。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罗凤英、谢某某向李四川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本案中,谢某某在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字,故本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李四川起诉谢某某要求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时,继承开始,遗产自然就归属于继承人,而遗产是债务人即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得到清偿,在其遗产上,债权人的债权及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均要从这些遗产中实现。自债务人死亡开始,李四川就有权直接起诉罗凤英的遗产继承人,但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根据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虽然谢某某表示放弃继承罗凤英的遗产,但本案对于罗凤英的遗产范围及遗产是否已经开始继承情况未知,且为了本案今后执行的需要,谢某某应当在继承罗凤英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李四川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继承罗凤英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勋彪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江爱香
书记员华娴锋(代)
附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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