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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11刑初65号被告人张军平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平,绰号“毛哥”,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长安区。2004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抓获,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军平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老街道聚丰园商厦门前,卖给吸毒人员席某某2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次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北街社区门口将张军平及席某某抓获,当场从张军平身上查获白色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3126克,经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军平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军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帮助律师王海玲,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军平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惟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军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军平的违法所得200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段文文

书记员:韩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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