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8)陕0111刑初66号被告人王六喜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六喜,男,1981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运司机,住西安市灞桥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六喜、王某某1(已判决)、王某某2(已判决)在西安市灞桥区灞河湿地公园儿童乐园便利店,因琐事与老板涂某某发生争执,王六喜、王某某1、王某某2将店内货架推到,并对涂某某殴打,后王某某2将商店玻璃砸坏并将店外放置的电视机、点唱机等物品损毁。经评估,该便利店被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16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六喜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经审理又查明,2017年9月13日王六喜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被害人涂某某赔偿损失3000元,取得涂某某谅解。被告人王六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帮助律师王海玲,陕西希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六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六喜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主犯。惟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且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六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段文文

书记员:韩雅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